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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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迪克电镀有限公司、广东福朗德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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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3223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迪克电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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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30 |
2 |
佛山市厦盛机械有限公司、广东福朗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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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969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厦盛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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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30 |
3 |
广东福朗德机械有限公司、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头支行、张建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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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35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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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20 |
4 |
佛山市赢信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福朗德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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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50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赢信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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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3-15 |
5 |
东莞市莫妮卡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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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97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莫妮卡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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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1 |
6 |
广东福朗德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山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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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50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山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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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1-01-01 |
7 |
东莞市莫妮卡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福朗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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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78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莫妮卡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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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31 |
8 |
厦门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福朗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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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6民初51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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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28 |
9 |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郭景松、张晓玲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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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423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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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12-14 |
10 |
佛山市厦盛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福朗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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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66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厦盛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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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2-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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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执保2831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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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28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广东福朗德机械有限公司 郭晓强 谢萍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郭景松 张晓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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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广东福朗德机械有限公司、郭晓强、谢萍、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郭景松、张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4235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2831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保全价值为4833877.48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冻结的财产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福朗德机械有限公司、郭晓强、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三、如冻结第二项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郭晓强、郭景松、张晓玲名下相应价值的不动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分别由被申请人郭晓强、郭景松、张晓玲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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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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