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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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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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执1356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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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30 |
2 |
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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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执1356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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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9 |
3 |
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常琦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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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3299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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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01 |
4 |
深圳市宸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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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119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宸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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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9 |
5 |
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电通东派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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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申48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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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1-01-07 |
6 |
胡志刚与万仕道(北京)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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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4616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胡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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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1-06-30 |
7 |
赖勇康、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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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6324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赖勇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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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8-26 |
8 |
杭州凝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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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319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杭州凝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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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12-08 |
9 |
杭州凝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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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197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凝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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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9-30 |
10 |
杭州凝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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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155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杭州凝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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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3-18 | 2020-1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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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4783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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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47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晨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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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783号杜应财:上诉人深圳晨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应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478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号民初2141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906.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06.76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906.76元,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诉人深圳晨升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06.76元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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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2 |
(2021)粤03民终4783号二审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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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47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晨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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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783号杜应财:上诉人深圳晨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应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院定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十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卢艳贝、张泽、黄燕璇,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周超凡、古榕。届时你们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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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3 |
(2019)粤0305民初21411号判决书、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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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14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晨升商贸有限公司 杜应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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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1411号杜应财:原告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晨升商贸有限公司、杜应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141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晨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3784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深圳晨升商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6.76元,由被告深圳晨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晨升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联系人:董硕语联系电话:866089434领取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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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4 |
(2019)粤0306执1168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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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1684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电通东派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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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1684号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电通东派广告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42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16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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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5 |
(2019)粤0305民初214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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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14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晨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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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1411号深圳晨升商贸有限公司、杜应财: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晨升商贸有限公司、杜应财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联系人:张艳、吴倩联系电话:0755-26486419邮政编码:51805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南山法院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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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6 |
(2019)粤0306执266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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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266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杨超 被告- 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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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2663号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光劳人仲(玉塘)案[2018]68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26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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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7 |
(2019)粤0306执266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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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26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辛集军 被告- 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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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2664号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辛集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光劳人仲(玉塘)案[2018]68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26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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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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