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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索云

    苏州天索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7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王敦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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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9786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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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7-03-20 2017-09-0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7)苏0591执2899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02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王敦、高菁、季建平、华琨绿色产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天索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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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978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王敦 高菁 季建平 华琨绿色产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天索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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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王敦、高菁、季建平、华琨绿色产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天索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9786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王敦、高菁、季建平、华琨绿色产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天索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9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21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6年9月29日的欠息人民币577800元以及从2016年9月30日起以人民币321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86156元;三、被告王敦、高菁、季建平、华琨绿色产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天索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792元,由被告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王敦、高菁、季建平、华琨绿色产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天索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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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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