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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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扬州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扬州新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与赵峰、江苏新可耐照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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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扬州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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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赵峰与江苏新可耐照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傅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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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赵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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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傅建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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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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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傅建国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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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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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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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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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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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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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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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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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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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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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杭州南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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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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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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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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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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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苏1102民初43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赵峰 被告- 江苏新可耐照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傅建国 张建 江苏天语雅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蒋明怀 刘宇红 许敏 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扬州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扬州新扬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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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G51 | 2020-05-14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赵峰 被告- 江苏新可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傅建国 张建 江苏天语雅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黄洪 刘际布 刘宇红 许敏 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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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7 | 2016-12-01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陈勇 吴云霞 汪东红 盛燕 刘道华 郑金银 夏众军 刘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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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6-09-06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被告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郑金根 王晓英 汪东红 盛燕 刘道华 陈勇 吴云霞 夏众军 周斌 刘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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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G49G52中缝 | 2016-09-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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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郑金根、王晓英、汪东红、盛燕、刘道华、陈勇、吴云霞、夏众军、周斌、刘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执行复议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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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执异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被告-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汪东红 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吴云霞 盛燕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王晓英 刘道华 陈勇 夏众军 刘汉平 周斌 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郑金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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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汪东红、刘道华、陈勇、吴云霞、夏众军、周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郑金根、王晓英、汪东红、盛燕、刘道华、陈勇、吴云霞、夏众军、周斌、刘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不服(2019)赣08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庭:执行局承办法官:肖幼新联系方式:0796-821117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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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2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郑金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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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执异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被告-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郑金根 王晓英 汪东红 盛燕 刘道华 陈勇 吴云霞 夏众军 周斌 刘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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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汪东红、刘道华、陈勇、吴云霞、夏众军、周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郑金根、王晓英、汪东红、盛燕、刘道华、陈勇、吴云霞、夏众军、周斌、刘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不服(2019)赣08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庭:执行局承办法官:肖幼新联系方式:0796-821117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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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3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诉被告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郑金根、王晓英、夏众军、周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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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民初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被告-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郑金根 王晓英 汪东红 盛燕 刘道华 陈勇 吴云霞 夏众军 周斌 刘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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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郑金根、王晓英、汪东红、盛燕、刘道华、陈勇、吴云霞、夏众军、周斌、刘汉平: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诉被告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郑金根、王晓英、汪东红、盛燕、刘道华、陈勇、吴云霞、夏众军、周斌、刘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借款本金23400000元、利息185386.8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以本金23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03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对弋房他证弋阳县(其他)2014-010号他项权证中登载的财产在最高本金限额39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金根、王晓英、汪东红、盛燕、刘道华、陈勇、吴云霞、夏众军、周斌、刘汉平对本判决第一项在最高本金限额390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金根、王晓英、汪东红、盛燕、刘道华、陈勇、吴云霞、夏众军、周斌、刘汉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2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219元。由被告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金根、王晓英、汪东红、盛燕、刘道华、陈勇、吴云霞、夏众军、周斌、刘汉平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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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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