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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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朱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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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执171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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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0-29 |
2 |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李锡昌、黄利笑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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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执626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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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0-29 |
3 |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与李锡昌、黄利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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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84民初3469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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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2-14 |
4 |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与朱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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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84民初20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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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03-03 |
5 |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李锡昌、黄利笑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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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84执保827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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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20-12-29 |
6 |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与黄敏华、邓颖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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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终286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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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20-11-24 |
7 |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陈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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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84执151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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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20-01-03 |
8 |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与关海权、李转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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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84执194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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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19-08-19 | 2019-09-06 |
9 |
被上诉人陈小华,上诉人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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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终14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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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8-22 |
10 |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与黄敏华、邓颖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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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84民初1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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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20-01-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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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784民初160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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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8)粤0784民初155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木材总公司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沙坪镇高艺鞋厂 施伟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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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8-12-06 |
3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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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57 | 2018-11-18 |
4 | (2018)粤0784民初163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湛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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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44 | 2018-09-22 |
5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木材总公司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沙坪镇高艺鞋厂 施伟文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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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87 | 2018-08-07 |
6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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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12 | 2018-07-29 |
7 | - | - |
原告- 深圳市祥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培浩 深圳市浩业矿石有限公司 黎耀庭 云浮市新锋矿业有限公司 李惠泉 鹤山市沙坪镇通用汽车修配厂 广西贺州市百利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许小芬 鹤山联合权兴化工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商盈化工有限公司 鹤山市银通置业有限公司 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扬州安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鹤山市利中平五金电器商行 鹤山市沙坪同兴五金商贸行 鹤山市沙坪镇飞鹏铲车配件部 朱镜潮 佛山市南海祥琦化工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泰鸿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 英德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永大保温防腐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满赢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开封五环触媒有限责任公司 鹤山市水务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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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07-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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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784民初2026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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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朱荣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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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朱荣华: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荣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荣华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于2018年11月30日起解除;二、被告朱荣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425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为1656.34元,从2018年12月1日起,违约金应以本金425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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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2 |
(2019)粤0784民初2026号公告应诉资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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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朱荣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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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朱荣华: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026号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荣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要点:一、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至2018年11月30日解除;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为64557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3月份起分别以每月的应付租金为基数,从当月的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至2018年11月30日为1656.34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下午3时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刘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72/8868716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法院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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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3 |
(2019)粤0784民初17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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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曾受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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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曾受根: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1732号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受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曾受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咨询费15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9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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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4 |
(2019)粤0784民初357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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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黄超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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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黄超雄: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超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超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人民币20260元;二、驳回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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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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