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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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昊鹏、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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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昊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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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昊鹏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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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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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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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18446海南绿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儒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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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844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绿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儒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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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8446号王儒交: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绿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儒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2021)琼0108民初1846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租赁费4995.18元、违约金2434.6元,代缴违章罚款900元,违章违约金7000元,车损维修费500元,车损折旧费100元,扣除被告已付押金10000元共计人民币5929.78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5929.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10日的利息为60.44元)。以上合计5990.2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自本公告之日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灵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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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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