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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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应急罚〔2020〕29号 |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16日,南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广西万通制药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行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空压机房配电箱(一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证据:工商营业执照,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检记【2020】304号,勘验笔录(南)应急勘【2020】危-02号,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覃强、陈潮等两人的的询问笔录。以上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节编号2-7:“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的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09年主席第18号令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主席令第13号令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企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8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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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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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50100201800000322 |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1139.1万元 | 无效 | 2018-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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