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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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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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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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前海人寿(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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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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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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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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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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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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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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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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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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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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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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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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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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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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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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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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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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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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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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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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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9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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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954号 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66718.76元; 二、被告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66718.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1‰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45.21元,由被告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由原告负担4245.21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8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保全费4142元,由被告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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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2 |
(2021)粤0303民初334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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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334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邦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宝开商置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宝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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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33419号深圳宝开商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宝开实业有限公司、姚建辉: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邦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开商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宝开实业有限公司、姚建辉、傅启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334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宝开商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宝开实业有限公司、姚建辉、傅启元的起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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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3 |
(2021)粤0307民初35811号管辖异议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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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8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 广西盛泽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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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5811号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恩控股有限公司、孙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5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西盛泽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西盛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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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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