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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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凯荣达塑胶有限公司与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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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1067号 | - |
申请人-东莞凯荣达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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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8-04 |
2 |
深圳市仁创艺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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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04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仁创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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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02 |
3 |
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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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23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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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15 |
4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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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2397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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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04 |
5 |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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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2执77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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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15 |
6 |
肖行亦、叶玉娟、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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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732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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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2-22 |
7 |
深圳市丰达兴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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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2执52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丰达兴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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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2-02 |
8 |
深圳市鑫航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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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2执5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航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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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18 |
9 |
深圳市芬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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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2执51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芬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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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18 |
10 |
深圳市蓝晟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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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2执53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晟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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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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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302民初1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鸿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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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14 | 2020-08-20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玉娟 肖行亦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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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9-09-22 |
3 | (2018)粤0303民初256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叶玉娟 肖行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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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9-06-20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 肖行亦 叶玉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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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4 | 2019-02-03 |
5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玉娟 肖行亦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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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9-01-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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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1951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2 | (2021)粤1973执1908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3 | (2020)粤0309执8979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3 | 详情 |
4 | (2020)粤0303执22397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2 | 详情 |
5 | (2020)粤0306执22841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8 | 详情 |
6 | (2020)粤0306执22842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8 | 详情 |
7 | (2020)粤0309执5922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9 | 详情 |
8 | (2020)粤0307执9870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9 | 详情 |
9 | (2020)粤0307执5297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3 | 详情 |
10 | (2020)粤0307执4044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3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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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7565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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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75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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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7565号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4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75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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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2020)粤03执异12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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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285号 | - |
原告- 上海摩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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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285号肖行亦、叶玉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摩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3执恢732号]过程中,被执行人索菱实业公司认为执行案件应中止执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作出(2020)粤03执异1285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异1285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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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3 |
(2020)粤03民终24624号书面审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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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6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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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4624号肖行亦、叶玉娟: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肖行亦、叶玉娟、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3.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6.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判文书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肖行亦、叶玉娟、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张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费晓、审判员尚彦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曾舒铿,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12月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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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
4 |
(2020)粤03民终24624号书面审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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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6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上诉人-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肖行亦 叶玉娟 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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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4624号肖行亦、叶玉娟: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肖行亦、叶玉娟、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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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
5 |
送达传票——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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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终77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惠州市富升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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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13民终7713号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方与惠州市富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及诉讼须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01月20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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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6 |
(2020)粤0309执897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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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89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兴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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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8979号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27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89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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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7 |
(2019)粤0309民初1493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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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49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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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4937号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14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深圳索菱公司签订的《导航地图软件产品销售合同》解除;二、被告深圳索菱公司、广东索菱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748268.29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1日的利息为173987.66元,自2019年9月2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5.77%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索菱公司、广东索菱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75元,由被告深圳索菱公司、广东索菱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本公告于2020年11月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马霏蓉联系电话:0755-21087576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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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8 |
(2020)粤03执63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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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叶玉娟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肖行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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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36号之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1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执6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终结对(2020)粤03执636号案件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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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9 |
(2020)粤0304民初5115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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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1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肖行亦 叶玉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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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一套。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5,800,000元;2.判令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1,316,052.22元(按照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11月21曰起计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实际计付至完全清偿之曰止);3.判令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罚息658,026.11元(按照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11月21日起计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实际计付至完全清偿之曰止);4.判令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复息246,644.64元(按照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11月21曰起计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实际计付至完全清偿之曰止);5.判令被告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行亦、被告叶玉娟对上述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立案庭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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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10 |
(2020)粤0304民初5115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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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1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肖行亦 叶玉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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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一套。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7,460,000元;2.判令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1,199,814.83元(按照年利率4.875%计算咱2018年11月21曰起计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实际计付至完全清偿之曰止);3.判令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罚息599,907.41元(按照年利率4.875%计算,自2018年11月21曰起计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实际计付至完全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复息185,509.74元(按照年利率4.875%计算,自2018年11月21日起计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实际计付至完全清偿之日止);5.判令被告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行亦、被告叶玉娟对上述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立案庭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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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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