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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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匡军姿、崔运动、林晨、付伟峰、彭可、广西凤山久文大鸣重钙粉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乐业银石重钙粉砂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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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14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付伟峰 林晨 彭可 匡军姿 广西凤山久文大鸣重钙粉砂有限公司 崔运动 被上诉人- 广西乐业银石重钙粉砂有限公司 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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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1410号广西乐业银石重钙粉砂有限公司、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匡军姿、崔运动、林晨、付伟峰、彭可、广西凤山久文大鸣重钙粉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乐业银石重钙粉砂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2)粤01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维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及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处理;二、变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付伟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匡军姿、崔运动、林晨退还投资款250万元及利息(其中2021年1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为145万元;2021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0962.63元,由上诉人付伟峰、彭可、久文大鸣公司负担14925元;由上诉人匡军姿、崔运动、林晨负担16037.63元。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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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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