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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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财保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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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财保108号 | -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港湾支行 深圳市景元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明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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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财保108号刘瑞美、曾洁婧:本院依申请人深圳市富明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19)粤0404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曾洁婧在中国银行珠海前山支行账号为644467659631的银行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曾洁婧在兴业银行珠海高新支行账号为622908393068207912的银行存款;三、冻结被申请人曾洁婧在中国银行珠海前山支行账号为6217907000015962010的银行存款;四、冻结被申请人刘瑞美在兴业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22908393108995013的银行存款;五、冻结被申请人刘瑞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港湾支行账号为6222032002000918211的银行存款;六、查封被申请人曾洁婧名下位于珠海市南水镇铁炉北路133号4栋2单元7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码:20160099416)的房产。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查封、冻结金额共以人民币30558203.27元为限,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第六项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根据法律规定,继续查封、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查封、冻结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富明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景元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麦锦维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404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洪成孟钟得科联系电话:0756-7266881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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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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