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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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板芙镇顺星印花厂、中山市红点智造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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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恢137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板芙镇顺星印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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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9 |
2 |
中山市板芙镇浩途印花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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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512号之一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巨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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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2-15 |
3 |
中山市板芙镇浩途印花厂、中山巨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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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51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板芙镇浩途印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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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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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板芙镇顺星印花厂与中山市红点智造服饰有限公司、吴敏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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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74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板芙镇顺星印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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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7-17 | 2017-10-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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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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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51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板芙镇浩途印花厂 被告- 余彦汪 中山巨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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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板芙镇浩途印花厂诉被告中山巨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余彦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唐群担任审判长,林晓晴担任跟案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16日15:00在本院沙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406207.23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1410.2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信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384797.03元自2019年7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信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自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15369.16元),共计421576.39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其对被告一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用及诉讼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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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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