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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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新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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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5民辖终10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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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9-28 |
2 |
朱玉喜与沈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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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43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朱玉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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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1 |
3 |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忠山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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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02执693号之十八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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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1 |
4 |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忠山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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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02执693号之十九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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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1 |
5 |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忠山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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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02执693号之十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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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1 |
6 |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忠山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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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02执693号之四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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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1 |
7 |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忠山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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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02执693号之十六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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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1 |
8 |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忠山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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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02执693号之六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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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1 |
9 |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忠山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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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02执693号之九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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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1 |
10 |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忠山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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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02执693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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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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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10民初122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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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122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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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1226号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纬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沃绿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智天骏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客车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7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联系方式:王助理0755-23259173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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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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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7破申1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被申请人- 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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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陕07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现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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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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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7破申1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被申请人- 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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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陕07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现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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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4 |
(2019)粤0310民初255号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安徽欣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八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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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25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安徽欣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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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255号安徽欣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欣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就(2019)粤0310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五月十五日联系方式: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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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5 |
(2019)粤0310民初255号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宇等八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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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25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安徽欣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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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255号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欣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欣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0,000,000元;二、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均以票据金额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均以票据金额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四、驳回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47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联系方式: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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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6 |
(2019)粤0310民初590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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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59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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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590号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2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联系方式: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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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7 |
(2019)粤0310民初1214号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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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21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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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214号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就(2019)粤0310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联系方式: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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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8 |
(2018)粤0310民初1574号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等七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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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民初157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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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1574号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10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0元;二、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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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9 |
(2018)粤0310民初1574号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等七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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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民初157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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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1574号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就(2018)粤0310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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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10 |
(2019)粤0310民初255号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八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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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25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安徽欣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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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255号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欣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管辖异议申请书、管辖异议上诉状、民事裁定书、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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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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