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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虹

    舟山中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4021室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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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103民初21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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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3民初21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物产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舟山中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舟山中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中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214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份《油品供应合同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购20201027-208L-001、购20201028-208L-001、购20201030-208L-001);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71122元作为逾期开票违约金并支付对应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自原告起诉之日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采购替代货物多支出的费用16133106.06元(其中包括采购油品多支出费用15282783.10元、运费838322.96元、化验费用12000元)并支付对应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自原告起诉之日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6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不予退还;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9时30分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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