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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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媛、招商局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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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44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王宏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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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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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轻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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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239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轻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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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2-31 |
3 |
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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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13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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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1-14 | 202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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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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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90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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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2-28 | 2018-12-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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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恢3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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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3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王宏媛 江向东 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於伟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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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331号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於伟一:申请执行人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於伟一、王宏媛、江向东、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执恢331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宏媛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盐坝高速北侧东部华侨城天麓二区20栋的房产(不动产证号:700006087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麦法官电话:0755-86608299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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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2 |
(2021)粤0305执恢3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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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3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王宏媛 江向东 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於伟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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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331号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於伟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於伟一、王宏媛、江向东、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331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宏媛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盐坝高速北侧东部华侨城天麓二区20栋的房产(不动产证号:700006087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通知你方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5民初90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上述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麦法官电话:0755-866082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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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3 |
(2021)粤0305执恢3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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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3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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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331号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於伟一、王宏媛、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粤0305执1365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本院(2018)粤0305执异3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於伟一、王宏媛、江向东、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於伟一、王宏媛、江向东、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3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本院联系人:麦贤勤,联系电话:0755-86608481、866082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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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4 |
(2020)粤03民终22440号二审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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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44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王宏媛 被上诉人- 招商局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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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於伟一、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宏媛因与被上诉人招商局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於伟一、江向东、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宏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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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5 |
(2019)粤0305民初2551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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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51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宏媛 当事人- 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招商局食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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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515号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於伟一、江向东、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宏媛诉被告招商局食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於伟一、江向东、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请求撤销(2018)粤0305执异31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告、於伟一并非(2018)粤0305执13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无须在未缴足注册资本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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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6 |
(2018)粤0305执异315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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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异3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 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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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异315号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江向东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90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5执1365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於伟一、王宏媛、江向东作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易有限公司为(2018)粤0305执13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5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4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申请人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於伟一为(2018)粤0305执13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750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7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4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申请人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王宏媛为(2018)粤0305执13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750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7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4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申请人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被申请人江向东为(2018)粤0305执13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275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7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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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7 |
(2018)粤0305民初315号执行听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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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异3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 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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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异315号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江向东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唛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90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5执1365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於伟一、王宏媛、江向东作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事项:追加上海恒天宇拓商贸有限公司、於伟一、王宏媛、江向东为案号(2018)粤0305执13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听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1435审判庭进行执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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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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