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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芸岭鲜生

    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北二街89号石厦新天时代A.B座A30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萌与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陶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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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 合同纠纷

    原告-张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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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0-13 2021-03-29
    2

    昱龙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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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28143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昱龙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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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0-13 2020-12-30
    3

    杜光能与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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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67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杜光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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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5-30 2021-01-01
    4

    昱龙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陶纲,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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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269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昱龙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陶纲
    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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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4-21 2020-04-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09执10110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1-30 详情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执301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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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30124号之一 劳动争议

    原告- 赵青 被告- 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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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30124号之一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青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事争议深福劳人仲案[2019]15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301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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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4
    2

    (2020)粤0309执1011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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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1011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杜光能 被告- 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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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10110号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杜光能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67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101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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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0
    3

    (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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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张萌 被告- 陶纲 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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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之一陶纲、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萌与被告陶纲、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萌返还投资款人民币23万元;二、被告陶纲对被告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和陶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规定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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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6
    4

    (2019)粤0309民初673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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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67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杜光能 被告- 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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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6734号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光能诉被告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杜光能与被告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光能返还位同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玖龙玺花园二期北区1N128铺[产证号为粤(2018)第0017896号];三、被告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光能缴纳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租金人民币106113元(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租金以人民币35371元/月计算;2019年8月1日之后的租金以人民币37493元/月计至被告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杜光能实际返还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玖龙玺花园二期北区1N128铺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杜光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12元,由原告杜光能负担978元,被告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34元。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本公告于2020年8月4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www.szlhcourt.gov.cn)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谭敏联系电话:0755-21051377本庭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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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4
    5

    (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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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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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陶纲、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萌诉陶纲、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30000元;二、判令被告陶纲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16时30分,请在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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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1
    6

    (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改期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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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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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之一陶纲、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萌诉陶纲、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改期开庭传票。原定开庭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16时30分改期为2020年4月10日9时30分,请在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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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1
    7

    (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改期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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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萌 被告- 陶纲 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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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之一陶纲、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萌诉陶纲、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改期开庭传票。原定开庭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16时30分改期为2020年4月10日9时30分,请在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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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6
    8

    (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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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萌 被告- 陶纲 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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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070号陶纲、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萌诉陶纲、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30000元;二、判令被告陶纲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16时30分,请在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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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5
    9

    (2019)粤0309民初67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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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67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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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杜光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9民初67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1日14时30分在龙华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9月11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白巧电话:21051072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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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1
    10

    (2019)粤0304执359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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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359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张梦晗 被告- 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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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3598号深圳芸岭鲜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梦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8]263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35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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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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