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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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天成精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和气致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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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民终357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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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2-1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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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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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初1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安柯 龚红 王冬根 贵州林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冼培坚 贵阳和气致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于红 周晓萍 贵阳锦宁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天成精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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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林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成精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和气致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阳锦宁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于红、王冬根、罗安柯、周晓萍、冼培坚、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民初162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林都酒店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460,00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5月14日,利罚息为人民币100,243.9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利随本清),8,560,243.9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林都酒店支付原贷款利罚息2,345,137.3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2,046,742.05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14日,以后的迟延履行金按日5‰的标准支付到付清之日);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294,222.00元,支付违约金42,800.00元,合计337,022.00元。前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林都酒店提供的其对贵阳锦宁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10905137.39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查询费、公告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13日上午9:00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法庭(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参加,本院将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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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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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民终357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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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民终3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贵州天成精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罗安柯 龚红 王冬根 贵州林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冼培坚 贵阳和气致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于红 周晓萍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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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黔民终357号罗安柯、王冬根:本院受理的贵州天成精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贵州林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和气致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红、王冬根、罗安柯、周晓萍、冼培坚、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黔民终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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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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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民终357号调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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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民终3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贵州天成精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罗安柯 龚红 王冬根 贵州林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冼培坚 贵阳和气致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于红 周晓萍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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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黔民终357号罗安柯、王冬根:本院受理的贵州天成精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贵州林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和气致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红、王冬根、罗安柯、周晓萍、冼培坚、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和解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本院定于2020年7月23日上午9:30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B218法庭进行调查质证。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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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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