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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君融资

    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朝阳社区凤鸣路1号二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4
    • 送达公告 58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渝0106执恢1005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11 详情
    2 (2020)渝0103执恢426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01 详情
    3 (2020)渝0113执恢319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09 详情
    4 (2019)渝0103执13908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0-08 详情
    5 (2019)渝0103执恢577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12 详情
    6 (2019)渝0103执9848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22 详情
    7 (2019)渝0103执9847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22 详情
    8 (2019)渝0103执9846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22 详情
    9 (2019)渝0103执9849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22 详情
    10 (2019)渝0106执4797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3-19 详情

    送达公告5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03民初189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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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89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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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3民初18942号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与被告罗世勤、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李小川、杨书梅、李小琴、罗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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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5
    2

    (2019)渝0103民初10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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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3民初103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双宁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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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03民初10327号重庆双宁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双宁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还质押金人民币70万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质押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质押金退还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与两被告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重庆双宁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监管人管理原告的资产状况及信用状况,同时约定原告应向被重庆双宁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00万元作为质押金,该笔质押金在原告按时还清银行本息的情况下全额退还。合同约定发生争议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渝中区人民法院解决。原告已于2014年7月15日向重庆双宁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的质押金,并于2015年7月7日还清了向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原告已就其中的230万元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本次就因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交接问题导致在上一次诉讼中未能诉请的70万元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9月2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31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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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1
    3

    (2018)渝0103民初192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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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921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双宁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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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3民初19214号重庆双宁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双宁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9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双宁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质押金230万元,并支付以23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280元,由被告重庆双宁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陈浴霖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联系电话:636953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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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5
    4

    (2018)渝0103民初207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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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207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 被告- 重庆科隆厨柜销售有限公司 张敏 张正银 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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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3民初20728号重庆科隆厨柜销售有限公司、张敏、张正银、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诉重庆科隆厨柜销售有限公司、张敏、张正银、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3民初20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03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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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3
    5

    (2018)渝0103民初207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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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207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 被告- 重庆泓庚实业有限公司 陈明斌 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福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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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3民初20721号重庆泓庚实业有限公司、陈明斌、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福元:本院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诉重庆泓庚实业有限公司、陈明斌、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福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3民初20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03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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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3
    6

    (2019)渝0241执6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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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41执605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姚茂元 被告- 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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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241执605号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姚茂元诉你单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姚茂元申请执行(2018)渝0241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41执605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秀山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0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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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0
    7

    (2018)渝0103民初197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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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97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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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3民初19731号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樊洪立、田源:原告阳泽堃与被告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樊洪立、被告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9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阳泽堃借款本金1000万元;二、被告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泽堃支付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樊洪立、被告田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樊洪立、被告田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22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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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2
    8

    (2018)渝0103民初189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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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89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起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 被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勤琴织布厂 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 李小川 杨书梅 罗世勤 李小琴 罗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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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3民初18942号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我院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起诉重庆市沙坪坝区勤琴织布厂、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李小川、杨书梅、罗世勤、李小琴、罗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03民初189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副本、应诉通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罗世勤(原重庆市沙坪坝区勤琴织布厂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立即偿还原重庆市沙坪坝区勤琴织布厂(已注销)所欠借款本金3606776.72元及截至2018年3月30日的利息20013.64元、罚息250051.08元、复利6677.85元,共计3883519.29元;2.判令被告罗世勤支付从2018年3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返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3.判令原告对被告对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剑杆织布机253台、单浆槽浆纱机1台、木经轴60台、双速调浆桶2台、不锈钢回浆泵1台、整经机头3台设备以及被告李小川、杨书梅名下的位于合川区南办处上什字东路284号2单元5-2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罗世勤、李小琴、罗建华在前述第一、二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31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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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31
    9

    (2019)渝0241执3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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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41执363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姚云福 被告- 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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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241执363号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姚云福诉你单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姚云福申请执行(2018)渝0241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41执363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秀山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29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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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9
    10

    (2018)渝0103民初193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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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93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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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3民初19336号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刘为与被告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9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为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为支付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21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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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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