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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市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河垌长山子岭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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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402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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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9-0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140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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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402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鸽地板有限公司 茂名市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 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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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4025号茂名市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李大为、徐玉、深圳市飞鸽地板有限公司、茂名市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402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8750000元、留购价款1200元及违约金1415.09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20日,此后应以未付租金8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8753元及律师费100000元;三、被告李大为、徐玉、深圳市飞鸽地板有限公司、茂名市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对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清偿后,有权就各自实际清偿数额向被告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84.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884.77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41884.7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36884.77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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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2

    (2021)粤0304民初140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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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4025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鸽地板有限公司 茂名市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 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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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4025号之一茂名市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李大为、徐玉、深圳市飞鸽地板有限公司、茂名市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0304民初14025号民事判决,被告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上诉内容如下:一、撤销(2021)粤0304民初14025号判决第一项中要求上诉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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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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