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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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长华凯特威摩托车有限公司、梁飞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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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执42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长华凯特威摩托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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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12-0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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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粤0703民初2403号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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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24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长华凯特威摩托车有限公司 被告- 梁飞权 成沛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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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03民初2403号梁飞权、成沛丽: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长华凯特威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飞权、成沛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03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飞权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门市长华凯特威摩托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00元和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门市长华凯特威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717元,由被告梁飞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区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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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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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2403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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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24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长华凯特威摩托车有限公司 被告- 梁飞权 成沛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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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03民初2403号梁飞权、成沛丽: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长华凯特威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飞权、成沛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13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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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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