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地税稽罚[2018]5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1、2012年度营业收入1070504193.48元,可列业务招待费5352520.97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1422550.69元,另在"销售费用-租车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0000元,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时账载业务招待费已做纳税调整569020.28元,其余4000元未做纳税调整。2、2012年12月收取客户纠纷赔偿款70000元计入“应收账款”,2014年9月收取客户的业务补偿款150584.32元计入“预收账款”;该两笔款项均无需归还,未按规定结转当年度营业外收入,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3、2012年末预估并结转成本27284988.86元,2013年3月份前实际取得发票金额为26940292.11元,差额344696.75元冲减2013年主营业务成本;2013年末预估并结转成本18089568.98元,2014年3月份前实际取得发票金额为17761866.40元,差额327702.58元冲减2014年主营业务成本;2014年末预估并结转成本7814678.64元,2015年3月份前实际取得发票金额为6853130.43元,差额961548.21元冲减2015年主营业务成本。以上账务处理滞纳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于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1月12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逾期未缴纳税款,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所偷企业所得税56146.0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073.0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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