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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诚工贸

    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黄庄路188号1、2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3)杭下执民字第01323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3-07-26 详情
    2 (2013)杭萧执民字第01692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3-02-19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2)杭萧商初字第6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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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杭萧商初字第6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杭州鑫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 沈兆熊 沈玲娟 沈冏 王芳 沈琪 陈毅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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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660号沈兆熊、沈玲娟: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鑫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沈兆熊、沈玲娟、沈冏、王芳、沈琪、陈毅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杭州鑫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截至2012年2月23日的利息为334207.57元,自2012年2月24日起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杭州鑫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110000元;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沈琪和陈毅渊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绿茵园13幢1单元1202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萧字第1373643号)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3512000元本金及该本金对应的利息、律师代理费部分金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沈琪和陈毅渊抵押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535、1537号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06001640号和06001601号)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6972000元本金及该本金对应的利息、律师代理费部分金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沈兆熊、沈玲娟、沈冏、王芳和沈琪对杭州鑫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9465元,由杭州鑫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沈兆熊、沈玲娟、沈冏、王芳、沈琪和陈毅渊负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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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8-24
    2

    (2012)杭萧商初字第6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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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杭萧商初字第6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 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 沈兆熊 沈玲娟 沈冏 王芳 沈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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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659号沈兆熊、沈玲娟: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告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沈兆熊、沈玲娟、沈冏、王芳、沈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截至2012年2月23日的利息为524866.92元,自2012年2月24日起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00元;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沈兆熊和沈玲娟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丽都城1号楼2单元110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萧字第1363449号)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2199000元本金及该本金对应的利息、律师代理费部分金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沈冏和王芳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潘水苑57幢3单元50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萧山市房权证城厢镇字第1350563号)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1361000元本金及该本金对应的利息、律师代理费部分金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沈兆熊、沈玲娟和沈琪对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669元,由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负担,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沈兆熊、沈玲娟、沈琪负连带责任,沈冏和王芳对其中10950元负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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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8-24
    3

    (2012)杭萧商初字第6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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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杭萧商初字第6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 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 沈兆熊 沈玲娟 沈冏 王芳 沈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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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659号沈兆熊、沈玲娟: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沈兆熊、沈玲娟、沈冏、王芳、沈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要求:1.被告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524866.92元(利息暂计至2012年2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继续计收至本息付清日止);2.被告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20000元;3.原告有权对被告沈兆熊、沈玲娟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丽都城1号楼2单元1101室的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原告有权对被告沈冏、王芳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潘水苑57幢3单元501室的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被告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沈兆熊、沈玲娟、沈琪对被告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应归还和支付的上述第1、2项款项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2年7月17日上午8时5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依法由审判员杜国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权、人民陪审员屠吾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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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4-26
    4

    (2012)杭萧商初字第6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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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杭萧商初字第6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杭州鑫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 沈兆熊 沈玲娟 沈冏 王芳 沈琪 陈毅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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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660号沈兆熊、沈玲娟: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鑫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沈兆熊、沈玲娟、沈冏、王芳、沈琪、陈毅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要求:1.被告杭州鑫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34207.57元(利息暂计至2012年2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继续计收至本息付清日止);2.被告杭州鑫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10000元;3.原告有权对被告沈琪、陈毅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绿茵园13幢1单元1202室的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535号的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537号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沈兆熊、沈玲娟、沈冏、王芳、沈琪对被告杭州鑫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归还和支付的上述第1、2项款项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2年7月17日下午13时5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依法由审判员杜国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权、人民陪审员屠吾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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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4-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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