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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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先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圣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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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49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先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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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20-05-14 |
2 |
宁波圣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先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军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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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6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圣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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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0-10 |
3 |
宁波圣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先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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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6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圣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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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10-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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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圣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先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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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8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圣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先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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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823号杭州先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圣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先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283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0002.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4.35%的1.5倍自2018年1月7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以后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两项暂共计人民币138342.5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吴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美珍、徐春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9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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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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