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甬海卫医罚〔2020〕64号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自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12月13日通过收取门诊挂号费和医疗服务费的形式向上海群力草药店有限公司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在此期间,当事人收取门诊挂号费10471元、医疗服务费22080.38元,违法所得共计32551.3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了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12月13日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所得32551.38元,应予以没收。鉴于当事人具有一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综合考虑后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处违法所得五倍至十倍的罚款。另外,考虑到当事人有主动交代违法行为、情节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表现,因此决定给予当事人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伍拾壹元叁角捌分(¥32551.38元);2、罚款人民币拾陆万贰仟柒佰伍拾陆元玖角(¥162756.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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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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