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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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5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格廸普纺织品有限公司、钱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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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78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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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05 |
2 |
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金合愉纺织品有限公司、窦淑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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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3民初20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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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06 |
3 |
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咖妙纺织品有限公司、马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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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3民特288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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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2-08 |
4 |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庞德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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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民初94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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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03 |
5 |
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晨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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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民初113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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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19-12-18 |
6 |
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五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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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民初101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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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11-13 |
7 |
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冠鹤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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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民初67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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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9-10-23 | 2019-11-08 |
8 |
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晨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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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民初97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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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10-11 |
9 |
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林平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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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15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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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18 | 2019-09-12 |
10 |
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莱亚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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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2100号 | - |
申请执行人-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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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09-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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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9民初2273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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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爱迩茶娜贸易有限公司 李纲 潘周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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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爱迩茶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浦镇下大桥)、李纲(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复兴中路64弄9号)、潘周芬(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秦望家园3幢104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爱迩茶娜贸易有限公司、李纲、潘周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绍兴市爱迩茶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价款1140176.80元,并赔偿至2018年1月29日止的利息损失388063元,继续赔偿1140176.80元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李纲、潘周芬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554元,由绍兴市爱迩茶娜贸易有限公司、李纲、潘周芬负担,其中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绍兴市爱迩茶娜贸易有限公司、李纲、潘周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4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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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2 |
(2018)浙0109民初22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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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爱迩茶娜贸易有限公司 李纲 潘周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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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爱迩茶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浦镇下大桥)、李纲(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复兴中路64弄9号)、潘周芬(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秦望家园3幢104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宽明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爱迩茶娜贸易有限公司、李纲、潘周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绍兴市爱迩茶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0176.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李纲、潘周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你单位)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22日8时50分在本院第23号法庭开庭审理,你们(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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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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