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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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尹教宝与东莞市鑫霖实业有限公司、阙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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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尹教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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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粤1972执78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阙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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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78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尹教宝 被告- 东莞市鑫霖实业有限公司 阙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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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786号东莞市鑫霖实业有限公司、阙清: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尹教宝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鑫霖实业有限公司、阙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本院已依法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们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金148676元、利息10780元、执行费3489元,合计162945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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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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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379号之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阙清、东莞市鑫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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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74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尹教宝 被告- 东莞市鑫霖实业有限公司 阙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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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379号之二阙清、东莞市鑫霖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教宝诉被告东莞市鑫霖实业有限公司、阙清(公民身份号码为452528197712046471)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鑫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尹教宝支付加工款148676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10日计至付清之日);二、被告阙清对被告东莞市鑫霖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74元,由被告东莞市鑫霖实业有限公司、阙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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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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