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闽保监罚〔2011〕2号 | - |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 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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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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