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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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玉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84号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84号当事人:玉环漆捌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2HH6KR37住所: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上湫村宝山南路2号一楼东面1-3间法人或负责人:应炯性别:男出生年月:1987年5月身份证号码:331021********2450联系电话:13777638878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龙溪镇渡头村道头路21号经查明,2020年8月28日15时00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清港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在位于玉环市清港镇上湫村宝山南路2号招牌名为“789二手车”的店铺擅自将店内物品(2辆白色小型轿车)超出门面进行摆放;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玉综执限改字:000212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17时前自行改正超门面行为,做到入室经营;2020年9月10日10时10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清港中队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清港镇上湫村宝山南路2号,发现该商家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超门面经营的行为,仍存在超门面经营的现象,擅自将店内物品(2辆白色小型轿车)超出门面进行摆放。经进一步询问后,认定其行为构成擅自超门面经营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份、现场勘验图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二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点、时间和违法事实。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超出门面进行店外经营的违法事实。证据三: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玉综执限改字0002128)一份,证明本机关在首次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时已作责令限期改正的书面告知,执法程序合法。证据四: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玉环漆捌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28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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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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