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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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3执304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详情 |
2 | (2021)浙0203执303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详情 |
3 | (2020)浙0203执498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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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4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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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41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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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03民初9416号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9677740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6日解除,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东风凯普特车辆1台(车牌号鄂FR6V23,车架号LDPGABACIHE101024);二、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计至2020年12月26日的车辆租金93600元,滞纳金16004.33元,并自2020年12月27日起按3900元每月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至车辆归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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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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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杭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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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41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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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414号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96777409):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1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东风凯普特车辆1台(车牌号鄂FQ3H71,车架LDPGABAC7HE100959);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70200元(租期暂计至2020年6月24车辆占用费按11700元/季/辆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逾期付款滞纳金13211.64元(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后续滞纳金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租金之日止)共计83411.64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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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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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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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41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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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418号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96777409):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1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电牛二号车辆1台(车牌号浙DA40W8,车架号LKJTBKBY4HF001651)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9480元(租期暂计至2020年8月14日,后续车辆占用费按1880元/月/辆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逾期付款扫描全能王创建滞纳金752665元(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后续滞纳金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租金之日止)共计47006.6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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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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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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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41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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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416号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96777409):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1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东风凯普特车辆1台(车牌号鄂FR6V23,车架号LDPGABACIHE101024);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70200元(租期暂计至2020年6月24日,后续车辆占用费按11700元/季/辆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逾期付款扫描全能王创建滞纳金13213.44元(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后续滞纳金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租金之日止)共计83413.44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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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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