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绍税一稽罚〔2021〕74号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其他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追缴的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额75%的罚款计5855.6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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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详情 |
| 2 | 绍税一稽罚[2020]188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8年7月,你公司向他人支付3%的开票费,取得乐清市金锦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04917619,金额43689.32元,税额1310.68元,价税合计45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1份发票为虚开发票。2、你公司向他人支付3%的开票费,取得乐清市锐锦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04917516,金额65242.72元,税额1957.28元,价税合计672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1份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公司收取的上述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结转成本,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税前扣除105700元,在2019年1-2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税前扣除65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处追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额80%的罚款计8456元。2019年1-2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税前扣除6500元该项税收违法事实,2020年5月28日,你公司自行调整增加了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6500元,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58864.13元。因此,对该项税收违法事实不予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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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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