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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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某甲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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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6行终619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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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1-31 |
2 |
黄圆圆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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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691行初27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黄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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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1-05-17 |
3 |
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苏州太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苏州太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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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539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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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6-05 |
4 |
黄圆圆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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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行终382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当事人-黄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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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19-10-01 |
5 |
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苏州太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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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民初2204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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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9-07-19 | 2020-01-12 |
6 |
640陆梦成与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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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91民初64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陆梦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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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05-31 |
7 |
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杭州瑞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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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517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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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03-28 |
8 |
黄圆圆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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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91行初304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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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3-01 | 2019-09-17 |
9 |
杭州瑞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向阳凯宾斯基饭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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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788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瑞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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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31 | 2019-07-23 |
10 |
杭州瑞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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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203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瑞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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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8-12-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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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07民初10419号案件原告成都向阳凯宾斯基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瑞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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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04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向阳凯宾斯基饭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被告- 杭州瑞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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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10419号案件原告成都向阳凯宾斯基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瑞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房费欠款总额1530661.05元并支付合同违约金806132.21元,共计2336793.26元;2、请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2月底至今所欠金额产生的逾期利息109881.22元(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时间暂计至2017年9月1日,应记计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1楼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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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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