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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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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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5民初7990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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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14 |
2 |
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受理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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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5民初7990号 | 名誉权纠纷 |
当事人-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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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30 |
3 |
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菅韧姿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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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民辖终10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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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6 |
4 |
朱兵武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十九楼网络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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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92民初47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朱兵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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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22 |
5 |
朱兵武与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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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92民初49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朱兵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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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22 |
6 |
张艺兴与林智同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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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34580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张艺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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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6-02 |
7 |
张淑清、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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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4348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张淑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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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23 |
8 |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惠耳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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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2民初966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蓝牛仔影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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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20-11-25 | 2021-03-18 |
9 |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惠耳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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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2民初966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蓝牛仔影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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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20-11-25 | 2021-03-18 |
10 |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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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2民初967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蓝牛仔影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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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20-11-23 | 2021-03-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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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6民初66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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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6697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恒德汽车用品采购城有限公司 杭州库珀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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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恒德汽车用品采购城有限公司、杭州库珀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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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
2 |
(2016)浙0106民初93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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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9337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金恒德汽车用品采购城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恒德汽车用品采购城有限公司与 杭州库珀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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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库珀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恒德汽车用品采购城有限公司与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6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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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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