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富文广新罚字〔2018〕第22号 | 富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浙江易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8UFRX4A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号12层1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小军联系电话:XXXXXXXXXXX成立日期:2017年06月28日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设备、自动控制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音像制品制作;电影摄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文艺演出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图文设计,网页设计、制作,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除网络广告);货物进出口。浙江易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如下:浙江易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28日成立,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2017年10月12日,浙江易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未在网站“www.yibonet.tv”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该许可证编号,直至2018年7月30日上午被我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浙江易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违法事实及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现场检查照片四张和截屏三张,证明浙江易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被执法人员发现的事实,通过照片、截屏的形式记录下来;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浙江易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违法经营行为责令改正的要求;4.法定代表人刘小军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浙江易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军承认未在公司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及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事实;5.刘小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刘小军的身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浙江易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具有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的主体资格;7.复查检查登记表一份及复查截屏一张,证明浙江易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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