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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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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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南宋御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严胜 王平 杭州博德科技有限公司 姚荔 郦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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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胜、王平、杭州博德科技有限公司、姚荔、郦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南宋御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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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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