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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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艳、卿明均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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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20民终380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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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07 |
2 |
资阳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岳县兴民养猪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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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执恢197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资阳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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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06-20 |
3 |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岳县兴民养猪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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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执286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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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19-05-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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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岳县欣茂养猪专业合作社、方成欣、刘艳、卿明均、张润玉、颜冬梅、秦七一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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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民初20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岳县欣茂养猪专业合作社 方成欣 刘艳 卿明均 张润玉 颜冬梅 秦七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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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21民初2037号原告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岳县欣茂养猪专业合作社、方成欣、刘艳、卿明均、张润玉、颜冬梅、秦七一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安岳县欣茂养猪专业合作社立即偿还原告为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代偿的担保贷款本息1093416.89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1093416.89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6.372%计算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2、判决被告方成欣、刘艳、卿明均、张润玉、颜冬梅、秦七一对被告安岳县欣茂养猪专业合作社未偿还原告代偿款各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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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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