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18]51951号 |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义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萧山区义桥镇三汇路的杭州萧山义桥镇晟鑫餐饮店,自2018年10月17日开始雇用马某工作以来,未按时将马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9日被义桥派出所依法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萧山区财政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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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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