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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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3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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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39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京南大波平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江西德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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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8391号之一易德福:本院受理了原告南京南大波平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德福、江西德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38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德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南大波平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给付至2020年12月31日尚欠利息106980.82元;二、被告江西德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南大波平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124887.67元,之后以200万元本金的尚欠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易德福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6元,由原告负担258.52元,由二被告负担12327.48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327.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327.4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港澳台及涉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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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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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3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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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3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京南大波平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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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8391号易德福: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南大波平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16时30分,你于开庭时间前20分钟在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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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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