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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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邹贤明与陈用中莫绍应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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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恢468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邹贤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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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7-20 |
2 |
蒋晓栩与陈用中莫绍应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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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7执恢51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蒋晓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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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6-17 |
3 |
彭亚林与陈用中莫绍应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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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7执恢57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彭亚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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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6-17 |
4 |
兰长贵申请执行重庆市仕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张成成柱租赁纠纷一案(2019)川1083执恢356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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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83执恢35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兰长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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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2020-01-15 | 2020-04-21 |
5 |
蒋冬秀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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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行初337号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原告-蒋冬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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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02 |
6 |
周均与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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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7执404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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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3-11 |
7 |
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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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15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北岸风机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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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20-05-09 |
8 |
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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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7执475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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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20-01-07 |
9 |
向豪与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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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7执13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向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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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9-08-06 | 2019-12-02 |
10 |
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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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执63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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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11-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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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7执4819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2 | 详情 |
2 | (2018)渝0112执9421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3 | 详情 |
3 | (2018)渝0113执3035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1 | 详情 |
4 | (2017)渝0117执3685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28 | 详情 |
5 | (2017)渝0117执3416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8 | 详情 |
6 | (2016)渝0117执6400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25 | 详情 |
7 | (2016)渝0112执1885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18 | 详情 |
8 | (2016)渝0117执1204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02 | 详情 |
9 | (2016)渝0117执135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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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199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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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9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 陈建洲 刘小情 陈用中 莫绍应 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洺铭 夏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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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931号夏万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陈建洲、刘小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洺铭、夏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9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9月7日的借款本金1023000元以及利息31199.45元;二、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023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8日起按照月利息17.595‰计算至本清为止);三、被告陈建洲、刘小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洺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90元,由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陈建洲、刘小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洺铭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02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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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
2 |
(2018)渝0112民初39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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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39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 陈建洲 刘小情 陈用中 莫绍应 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张洺铭 夏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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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3953号夏万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陈建洲、刘小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城建筑公司)、张洺铭、夏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9月7日的借款本金25万元以及利息7410元;二、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复利(分别以本金25万元,利息741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8日起按照月利息17.1‰计算至本清为止);三、被告陈建洲、刘小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洺铭、夏万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60元,由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陈建洲、刘小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洺铭、夏万兵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8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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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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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9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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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9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 陈建洲 刘小情 陈用中 莫绍应 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洺铭 夏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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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931号夏万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陈建洲、刘小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洺铭、夏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99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2民初19931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诉讼费用负担部分更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42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90元由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陈建洲、刘小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洺铭负担。”本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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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
4 |
(2017)渝0112民初199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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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9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 陈建洲 刘小情 陈用中 莫绍应 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洺铭 夏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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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7)渝0112民初19931号夏万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陈建洲、刘小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洺铭、夏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9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9月7日的借款本金1023000元以及利息31199.45元;二、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023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8日起按照月利息17.595‰计算至本清为止);三、被告陈建洲、刘小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洺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90元,由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陈建洲、刘小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洺铭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29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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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
5 |
(2018)渝0112民初39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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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39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建洲 刘小情 陈用中 莫绍应 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张洺洺 夏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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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3953号夏万兵:我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洲、刘小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洺洺、夏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39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一、判令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截止2017年9月7日合同期内利息7410元,合计人民币257410元,并支付2017年9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按本金250000元为基数,复利按合同期内利息7410元为基数,逾期利率均按月利率11.4‰上浮50%,即月利率17.1‰计算。)二、判令刘小情、陈建洲、陈用中、莫绍应、张洺铭、夏万兵、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讼诉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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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6 |
(2017)渝0112民初199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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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9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 陈建洲 刘小情 陈用中 莫绍应 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张洺铭 夏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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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938号夏万兵:本院受理的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陈建洲、刘小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洺铭、夏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99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收。本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陈果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2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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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7 |
(2017)渝0112民初199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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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9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 陈建洲 刘小情 陈用中 莫绍应 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张洺铭 夏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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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931号夏万兵: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陈建洲、刘小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洺铭、夏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23000元,截止2017年9月7日合同期内利息31199.45元,合计人民币1054199.45元,并支付2017年9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按本金1023000元为基数,复利按合同期内利息31199.45元为基数,逾期利率均按月利率11.73‰上浮50%,即月利率17.595‰计算);2、判令刘小情、陈建洲、陈用中、莫绍应、张洺铭、夏万兵、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陈果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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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8 |
(2017)渝0112民初199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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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9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 陈建洲 刘小情 陈用中 莫绍应 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张洺铭 夏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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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938号夏万兵: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陈建洲、刘小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洺铭、夏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重庆汇盛运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截止2017年9月7日合同期内利息7410元,合计人民币257410元,并支付2017年9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按本金250000元为基数,复利按合同期内利息7410元为基数,逾期利率均按月利率11.4‰上浮50%,即月利率17.1‰计算);2、判令刘小情、陈建洲、陈用中、莫绍应、张洺铭、夏万兵、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陈果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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