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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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小军、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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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9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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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2-12 | 2018-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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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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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6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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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06 | 2017-07-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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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3民初90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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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9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吕小军 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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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901号之一吕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小军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吕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00000元、押金10000元;三、被告吕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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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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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901号之二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答辩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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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9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吕小军 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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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901号之二吕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答辩事项:1、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2、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不承担合同违约金;3、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答辩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1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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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
3 |
(2017)浙0103民初901号之一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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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9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吕小军 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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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901号之一吕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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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
4 |
(2017)浙0103民初90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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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9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吕小军 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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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901号吕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吕小军、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房屋租金100000元,水电押金10000元,共计110000元(要求被告按中国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打款之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款之日止,对资金占用的利息);3、判令被告吕小军、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吕小军、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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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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