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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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宗俊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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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民终204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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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06 |
2 |
李志强、张娇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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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民终154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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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30 |
3 |
晏勇、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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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民终14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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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7 |
4 |
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朝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二审程序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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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民终275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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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0-12-31 |
5 |
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彩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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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民终205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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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9 |
6 |
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吉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二审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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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民终193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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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8 |
7 |
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二审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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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民终165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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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2-28 |
8 |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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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21民初271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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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02 |
9 |
晏勇与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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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21民初350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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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1-19 |
10 |
潘江婷、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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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民终94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潘江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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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7-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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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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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2439号 | -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当事人- 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谢艳群 张先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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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先荣、谢艳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借款本金397384.85元及利息9832.8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2021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对被告张先荣名下位于钟山区经济开发区凤起路与经凤路交汇处西北侧“来新居▪山语城”B区9栋2单元2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黔(2021)六盘水高新区不动产权第0001422号,抵押权登记证明:黔(2016)钟山开发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404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8元,由被告张先荣、谢艳群、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主楼9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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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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