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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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工商处字[2017]99号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颜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18号2007-2015房法定代表人:颜拥军注册资本:伍佰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5月23日,根据本局主动发现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18号2007-2015房的办公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官网http://www.asiaskin.com.cn/及手机端官网上使用“打造最了解亚洲女性肌肤的国际专家团”、“这里有最专业肌肤护理顾问”、“全球甄选最优质原料”、“中、日、韩三国权威专家联袂奉献”等语言进行广告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澳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带有“丽颜肌”中文标识的系列化妆品。为扩大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6年12月,当事人的设计部团队通过互联网查找相关素材,编写广告内容,设计广告版面,在其公司官网http://www.asiaskin.com.cn/及手机端官网上对“丽颜肌”系列化妆品进行广告宣传。该广告包含了“打造最了解亚洲女性肌肤的国际专家团”、“这里有最专业肌肤护理顾问”、“全球甄选最优质”、“这是用过原料最好的,没有之一”等绝对化用语,并使用“纯天然草本精粹”、“原料来自全球纯天然产地”、“墨西哥奇瓦瓦复活草”、北美弗吉尼亚金缕梅”、中国长白山苦参”、日本长野红景天”等语言表述产品成分,以及宣传化妆品提供者“中、日、韩三国权威专家联袂奉献”。上述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将误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化妆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实物照片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于2017年7月13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没有异议。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全球甄选最优质原料”、“打造最了解亚洲女性肌肤的国际专家团”、“这里有最专业肌肤护理顾问”、“这是用过原料最好的,没有之一”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同时,上述化妆品广告表述产品成分和提供者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该虚假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9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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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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