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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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康小红、珠海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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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17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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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7-26 |
2 |
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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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1288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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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8-21 |
3 |
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再君等与康小红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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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民初12840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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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0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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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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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17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康小红 珠海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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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小红、珠海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告(2020)粤0402民初1780号康小红、珠海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律师费45000元、仲裁费2948元、执行费687元,逾期利息5262元,共计53897元,并支付上述费用自2019年7月1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上暂合计5389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3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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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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