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衢市监案〔2021〕42号 |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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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详情 |
2 | 衢柯山公(城)行罚决字[2019]50462号 | 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城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6月份,衢州建华南杭药业有限公司在公司库房内存放双氧水,但未将库房的入侵报警系统接入保卫值班室,存在治安隐患,直至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衢州建华南杭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衢州建华南杭药业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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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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