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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鑫三兆

    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路4-2号3层307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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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10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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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5-18 2019-05-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粤1972民初7558号之二公告上诉状余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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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75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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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7558号之二余兵(51303019740103XXXX):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对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余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6)粤1972民初7558号民事判决书,现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余兵欠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59,963元及违约金的事实认定错误;二、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余兵是厂房租赁关系,并无挂靠经营关系,亦未与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直接交易关系及直接向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事实;三、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基于余兵与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租赁(或挂靠)经营关系为前提才与其发生交易。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兵的交易而言,并未令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生所谓的合理交易信赖;四、即使法院认定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须对余兵欠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等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也应将余兵与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中产生于深圳三隆公司时期的债务区别开来。原审法院对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兵的债务不加区分,不核查清楚是否产生于深圳三隆公司,还是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符合客观事实。上诉人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粤1972民初75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并依法改判为:驳回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一篇公告送达(2017)粤1972执3114号报告财产令下一篇(2016)粤1972民初12467号之一证据副本公告(李冀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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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4
    2

    (2016)粤1972民初7558号之一公告判决余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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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75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余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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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7558号之一余兵(51303019740103XXXX):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7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第三人余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9,963元;二、限第三人余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59,96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8日起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于第三人余兵承担的上述货款259,963元及违约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26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三人余兵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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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31
    3

    (2016)粤1972民初7558号公告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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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75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余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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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7558号余兵: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证据副本(被告提交)、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原告自2014年为被告提供化工产品等货物,双方约定月结30天。至今,被告累计拖欠货款259,963元。经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支付。并提供了购销合同、对账单及送货单、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9,963元及违约金8,500元(以259,9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3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5月1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随后,被告申请追加余兵为第三人,并主张若原告的债权成立,涉案货款及违约金应由余兵承担,与被告无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陆海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顺达、高学亭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由林香瑜担任。本案定于2016年1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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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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