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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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城投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科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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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城投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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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昆明飞阳餐饮有限公司与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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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飞阳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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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昆明本埠餐饮有限公司与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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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本埠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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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张雪与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科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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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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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郑良鸿与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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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郑良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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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昆明花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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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昆明花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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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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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102执1771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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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02民初2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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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2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飞阳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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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21号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明飞阳餐饮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昆明飞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路壹号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JC-ZS-H20140806-4)。二、被告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昆明飞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42800元。三、驳回原告昆明飞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9元,由被告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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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2 |
(2020)云0102民初2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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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1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本埠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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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15号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明本埠餐饮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昆明本埠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路壹号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JC-ZS-H20140806-3)。二、被告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本埠餐饮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85640元。三、驳回原告昆明本埠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0元,由被告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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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3 |
(2020)云0102民初2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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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1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本埠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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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215号原告昆明本埠餐饮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人民路壹号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二、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85640.00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陆佰肆拾元)。三、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退还保证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为人民币45662.8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231302.80元(大写:贰拾叁万壹仟叁佰零贰元捌角零分)。四、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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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4 |
(2020)云0102民初2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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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2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飞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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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金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221号原告昆明飞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人民路壹号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二、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428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贰仟捌佰元整)。三、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退还保证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为人民币35125.23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177925.23元(大写:壹拾柒万柒仟玖佰贰拾伍元贰角叁分)。四、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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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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