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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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龙成、赵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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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209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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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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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志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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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2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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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9 |
3 |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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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26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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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30 |
4 |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蓉华、何文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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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28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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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09 |
5 |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建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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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10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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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8-30 |
6 |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建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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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10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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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8-30 |
7 |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建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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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10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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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8-30 |
8 |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建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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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10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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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9 |
9 |
田军荣,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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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10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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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6-22 |
10 |
王浩,蒲晨东,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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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7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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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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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324民初2930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清华、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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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4民初29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清华 张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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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24民初2930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清华、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清华、张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含超期罚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及律师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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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2 |
(2019)川1324民初2755号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成林、何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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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4民初27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成林 何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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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24民初2755号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成林、何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9万元及资金利息(含超期罚息),截止2019年7月12日本息共计357497.5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周成林、何国华共同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嘉欣路七段56号新南三安置区7幢1单元2层1号住房(房产证号:仪陇房权证字第201406564,国土证号:仪国用2014第04995号)和仪陇县新政镇嘉欣路七段56号新南三安置区7幢1层1-11号内门面(房产证号:仪陇房权证字第201406563,国土证号:仪国用2014第04993号)的房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催收差旅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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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3 |
(2019)川13民初85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泰森达置业有限公司、苏光勇、孙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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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民初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中泰森达置业有限公司 苏光勇 孙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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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民初85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泰森达置业有限公司、苏光勇、孙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中泰森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12.5万元及已结算利息564.068428万元和未支付利息(未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61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2.15‰按日计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省中泰森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三、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省中泰森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顺庆区潆华北路一段117号九号院2号楼3层1号等152处抵押物不动产在其所负债务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苏光勇、孙欣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四川省中泰森达置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光勇、孙欣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中泰森达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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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4 |
(2018)川13执230号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充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唐元、谢静楠、杨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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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执2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充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唐元 谢静楠 杨海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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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2018)川13执230号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充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唐元、谢静楠、杨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执2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海芬名下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二段101号阳光香缇1号楼1-3层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南房权证顺字第00602760号、南房权证顺字第00602761号、南房权证顺字第0060275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南充市国用(2013)第025771号、南充市国用025769号、南充市国用025770号]的所有权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3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卖等手续或设置其他有碍执行的权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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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5 |
(2019)川1324民初2092号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左英、王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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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4民初20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左英 王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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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24民初2092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英、王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左英、王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10000元及利息至还清之日(含罚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左英单独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二段(万德中心广场12幢2单元4层1号)住房【房权证号:仪陇房权证字第201603951号,国有土地证号:仪国用(2016)第2585号】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左英、王蛟承担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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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6 |
(2019)川1324民初2202号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勇、文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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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4民初22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勇 文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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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24民初2202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勇、文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马勇、文利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78000元及利息至还清之日(含罚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马勇、文利华共同所有的位于顺庆区红光路8号枫林嘉洲6号楼1单元3层1号【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288068号,国有土地证号:南充市国用(2008)第009457号】房屋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马勇、文利华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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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7 |
(2019)川1324民初2148号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九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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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4民初21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九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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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24民初2148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九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以及资金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含超期加罚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王九庆单独所有的位于嘉陵区耀南街一段6号房屋【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嘉字第00727488号,国有土地证号:南充市国用(2015)第016851号)】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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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8 |
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豪、张姝毓、南充邮电工业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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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421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豪 张姝毓 南充邮电工业学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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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24民初2120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豪、张姝毓、南充邮电工业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罗豪、张姝毓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19年4月20日的资金利息(含超期罚息)79137.61元,并从2019年4月21日起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335‰支付利息(含超期罚息)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南充邮电工业学校对上述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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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9 |
(2019)川1324民初2112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小平、毛春蓉、杜琨、谢贵明、向仕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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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4民初21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杜小平 毛春蓉 杜琨 谢贵明 向仕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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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小平、毛春蓉、杜琨、谢贵明、向仕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杜小平、毛春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2127.69元及截止2019年4月20日的资金利息(含超期罚息)25901.30元,被告杜小平、毛春蓉从2019年4月21日起以本金122127.6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25%支付资金利息(含超期罚息)至还款之日止;判令被告杜琨、谢贵明、向仕坤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0日9时整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将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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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10 |
(2019)川1324民初2090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小林、赵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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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4民初2090号 | - |
原告-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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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24民初2090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小林、赵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139.55元及利息;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6日上午10:0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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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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