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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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康文与张新亮、深圳市羽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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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29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康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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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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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47299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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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299号之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康文 被告- 张新亮 深圳市羽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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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299号之一张新亮、深圳市羽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康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47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新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康文车辆维修款6500元;二、被告张新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康文误工费900元;三、驳回原告陈康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规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处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张新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福田人民法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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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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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29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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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29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康 被告- 张新亮 深圳市羽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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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299号张新亮、深圳市羽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康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15时30分,请您在开庭时间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我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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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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