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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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市监罚字【2016】第266号 |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单俭波;男43岁;公主岭市人;身份证号码:220381197305017252;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兴农农资经销处。经营者;营业执照注册号:220381600340323.经营情况:201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杨大城子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辖区内,发现单俭波经营的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兴农农资经销处在经营农资化肥零售时未建立进货台账,具体有经营的芦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产N-P-K=17-17-17总养分51%的肥料,在数量、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未建立台账。随即对经营者下达了(公)市监责改通字【2016】266号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芦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产N-P-K=17-17-17总养分50%的肥料,在数量、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仍未建立台账。涉案货值4450元。责令改正,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账号:1012206262382410350000000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吉林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公主岭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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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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