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马力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恢46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7-28 |
2 |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应晓杨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421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6-15 |
3 |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与汤振宁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民初2763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30 | 2021-04-27 |
4 |
卓南敏、朱洪生等与深圳市振腾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民初366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卓南敏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7 |
5 |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周琳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执1468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4 |
6 |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余勇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执1468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4 |
7 |
汤振宁、嘉联支付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辖终263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汤振宁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30 |
8 |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与黎悦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民初453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1-08-03 |
9 |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与郭燕佳、东莞市业兴皮革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民初2276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27 |
10 |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与阮康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民初2766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5执12663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12663号 | - |
原告-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663号赵华仁:申请执行人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华仁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63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6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8-09 |
2 |
(2021)粤0305执12661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12661号 | - |
原告-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661号之一马新贵:申请执行人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新贵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64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6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8-06 |
3 |
(2020)粤0305民初180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民初1803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035号颜建凌: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建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8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颜建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款项11084.96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1084.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30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2元,由被告颜建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九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7-15 |
4 |
(2020)粤0305执146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执1468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687号李长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长存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长存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12979.27元);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29 |
5 |
(2021)粤0305执391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391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被告- 阮康玮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915号阮康玮:申请执行人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6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9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17 |
6 |
(2021)粤0305执391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391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被告- 陈赓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914号陈赓:申请执行人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6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9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17 |
7 |
(2019)粤0305民初276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民初2763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被告- 赵华仁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7636号赵华仁:本院受理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华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76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华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返还款项61168.55元;二、被告赵华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61168.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赵华仁实际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542.94元,保全费717.17元,合计2260.11元,由被告赵华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法院联系人:徐希、周星辰电话:0755-86950760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
展开
|
2021-02-04 |
8 |
(2019)粤0305民初276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民初2764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被告- 马新贵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7640号马新贵: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新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764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马新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返还重复付款10065.03元并支付利息(以10065.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收起
...
展开
|
2021-01-20 |
9 |
(2019)粤0305民初276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民初2764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7640号马新贵: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新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764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马新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返还重复付款10065.03元并支付利息(以10065.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嘉联支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1-20 |
10 |
(2020)粤0305执14688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执1468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嘉联支付有限公司 被告- 余勇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688号余勇: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688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勇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2-23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