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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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华仁医药有限公司、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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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执56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仁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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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17 |
2 |
周金玉、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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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1504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周金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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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2-04 |
3 |
刘颖、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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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150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刘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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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2-04 |
4 |
惠维兵、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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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150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惠维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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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2-04 |
5 |
孙慧、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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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119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孙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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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6 |
蒋美云、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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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1195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蒋美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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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7 |
景娟、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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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1196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景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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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8 |
潘莲英、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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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1164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潘莲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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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9 |
殷其陆、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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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123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殷其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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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10 |
董如愿、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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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1165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董如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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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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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6执2264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1 | 详情 |
2 | (2021)浙0191执925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0 | 详情 |
3 | (2021)浙0109执770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4 | (2021)浙0103执343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6 | 详情 |
5 | (2020)浙0603执5621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3 | 详情 |
6 | (2020)浙0191执2049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5 | 详情 |
7 | (2020)浙0602执4026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8 | (2020)浙0191执1509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9 | (2020)浙0191执1507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10 | (2020)浙0191执1504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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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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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辉 被告- 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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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李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97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绩效工资2692.34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256.5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254.34元;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时段、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现行政策确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结;上述款项合计16173.18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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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2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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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蒋美云 被告- 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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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蒋美云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38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816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522.07元;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时段、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现行政策确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结;上述款项合计43067.07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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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3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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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颖 被告- 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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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刘颖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5日终止;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67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0576.42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729.41元;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时段、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现行政策确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结;上述款项合计13975.83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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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4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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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董如愿 被告- 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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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董如愿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5日终止;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960.57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264.22元;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时段、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现行政策确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结;上述款项合计6224.79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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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5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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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许学武 被告- 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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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许学武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97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绩效工资2196.72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203.75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1366.74元;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时段、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现行政策确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结;上述款项合计11737.21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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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6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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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殷召利 被告- 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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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殷召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336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绩效工资3342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712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352元;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时段、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现行政策确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结;上述款项合计66174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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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7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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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许志超 被告- 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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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许志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336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绩效工资3356.82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1998.45元;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时段、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现行政策确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结;上述款项合计28715.27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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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8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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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4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叶梦瑶 被告- 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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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叶梦瑶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5日终止;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820.02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799.33元;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时段、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现行政策确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结;上述款项合计3619.35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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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9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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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4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景娟 被告- 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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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景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5日终止;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932.48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910.53元;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时段、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现行政策确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结;上述款项合计3843.01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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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10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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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惠维兵 被告- 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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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惠维兵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19)2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5日终止;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及绩效合计244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76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528.62元;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时段、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现行政策确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结;上述款项合计11728.62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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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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